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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 ,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
第十四条 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
林业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
第十六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 、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 ,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第十九条 林业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摊派、乱收费或者强行提留。
第二十条 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乡镇林业站,全称为“某某乡(镇)林业工作站 ” ,是县(市)林业部门在乡镇的管理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科员级)。与乡镇的国土管理所等性质类似 。
一般实行县(市)林业部门 、所在乡镇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领导为主。主要任务包括林政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 、病虫害防治、营林生产等。
《新办法》在工作保障方面 ,突出强调了工作经费,明确“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
”同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
在制度建设方面 ,明确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 、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规 ,2000年3月13日,《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发布,自2000年3月13日起实施 。
参考资料:
北大法律信息网-林业工作站管理方法关于“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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