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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同 ,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 、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 、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可以接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治理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认真做好出售国有住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 、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第三条 在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 ,有关具体界定政策如下:
(一)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
(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 、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
(三)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 、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它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
(四)其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能组织出售。第六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必须由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依法执行,不受行政干预。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国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核定工作,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出售价格 ,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允许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第八条 按标准价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产权比例按国有住房出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第九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 ,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签订统一制度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第十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 ,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和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作为办理立契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要件。第十一条 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可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以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调整单位财务帐目。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做好出售国有住房国有资产管理和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
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收入应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在本暂行规定颁布之前已出售的国有住房,均应按本暂行规定予以规范。第十四条 对不按国家政策 、法规规定,低价出售国有住房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作出经济、行政的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住房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治理目标责任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越来越多 ,签订责任书能激发我们想尽办法去胜任岗位需要。我们该怎么拟定责任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治理目标责任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治理目标责任书1
一、为在全校师生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共汶川县委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汶川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和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
二、本责任书由各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班主任、责任教师向学校校长签订。
三 、本责任书期限从XX年春季学期起至XX年秋季学期止。
四、本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
五、本责任书考核内容: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学校卫生评分标准,由值周行政监管相关责任人实行量化打分。
六、奖惩:对在组织、落实 、实施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成效显着的科室、班级、办公室及个人,由学校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 、效果不明显的责任科室、班级、办公室及个人通报批评和绩效奖励工资的降级处罚 ,并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评优 、选先、晋级等。
七、各科室、班级 、责任教师及相关人员,除按任务分解外,其他按常规管理执行,一旦发生卫生问题 ,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制 。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和科室(中层干部)、班主任 、责任教师各持一份。
责任人:xxx
20xx年x月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2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1、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免费政策,严禁任何班级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2 、各班除高新区规定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任何班级不得以举办提高班、补习班 、特长班、竞赛班、英才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的课堂教学中,绝不允许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高收费。
4、禁止强迫或诱导学生统一征订和购买各种教辅资料 ,不得自编、自印、自卖教辅材料;严禁教辅材料销售部门进入班级推销教辅材料,严禁使用盗版教辅材料 。切实落实好省定一套教辅资料的自愿征订工作。通过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真正体现出自愿原则 ,确保不出现任何强迫征订行为。
5 、禁止强迫学生统一购买校服、生活用品;严禁班级统一或强制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6、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 。
7 、治理乱收费,各班主任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对出现乱收费的班级,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3为了加强局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维护xxx镇城地区社会稳定,同居一地 ,共保平安,根据上级关于“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特签订各户责任书。
一、加强本户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人人学法、懂法 、守法 ,严格用法律、法规约束全家人员的一切言论和行为 。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开展的创建治安模范单位活动,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 、积极协助政府和政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 ,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对违法犯罪人员敢于检举揭发,并立即扭送或报告政法机关处理。
四、保证自己的家属成员不违法犯罪 ,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袒护,不护短 ,不包庇,立即报告本单位和政法部门,并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
五、保证自己的违法犯罪家庭成员 ,不重新违法犯罪。
六 、凡发现有书写“### ”反动标语的.要及时报告局机关并立即扭送到“610”办。
七、严禁家属子女吸毒,凡被确认为吸毒者,对其家庭户主罚款6000元 ,并从工资中扣除 。
八、自觉服从本单位的领导,搞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户主签字:
责任户主地址:
主管单位:xxxx县财政局
主管单位责任人签字:
xx年四月
治理目标责任书4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净化育人环境、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我校加强对教师乱收费 、乱补课、乱订资料行为的管理力度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由一位校级领导专门负责“三乱”治理工作 ,负责对全校教职工乱收费 、乱订资料、乱办补习班的管理和监督,中心校与二级学校签订治理“三乱 ”责任书,各校与每位教师签订责任书 。
二、学校主要职责
1 、及时向全体教师传达 ,并对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2、定期不定期对各班、的收费 、资料、补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3、负责向学生、家长了解与三乱有关的情况,防患于未然。
4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社会上举报学校、教师的问题进行调查、澄清 、处理 。
三、教师职责
(一)治理乱收费
1、凡是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 、家长、社会公开 ,接受广泛监督。
2、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统一规范填写票据,票据金额与实收金额一致。
3 、不准私立项目 ,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向学生摊派勤工俭学费和其他费用 。
4、不准预收课本费、不准收取借读费。
(二)治理乱订教辅资料
1 、不得私自变相为学生征订和推销规定以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以及学具。
2、严禁收取学生费用乱编滥印辅导资料 。
(三)治理乱办班补课
1、严禁擅自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
2、严禁教师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收费补课,严禁教师以任何名义利用学生的寒暑期 、节假日和双休日办班集体补课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严禁任何个人利用学校教室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 。
四、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举报查实 ,按县教育局治理中小学三乱行为的规定严肃处理,该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签订学校:
签订教师:
xx年xx月xx日
治理目标责任书5甲方:年级(教研组)蹲点领导(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学校以安全防范为主的综合治理工作 ,确保集体财产和师生平安,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一级抓一级 、一级包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特签订本责任书。各年级班主任为各班第一责任人,各科任教师为承担教学任务班的第二责任人,负责落实本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安全工作 。
一、依照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 ,乙方保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按学校及年级内要求做好本班安全知识培训 、安全防范教育、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将其作为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班队会 、家长会、黑板报等形式 ,扎实有效的开展安全教育,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各班每学年出好安全教育专题黑板报二期,举办专题教育讲座二次 。每年的“安全教育周活动 ”有计划、有重点、有落实,并做到活动有记录。
3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学生的法制教育。
4、加强班级各种活动管理,认真组织学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 。校外活动要有书面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分管领导 、校长审批,不得擅离职守 ,要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教育学生在平时的交通及户外活动中注意安全,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6、课间活动值班教师应及时纠正学生中的不安全行为 ,发现不安全事故应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确保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 。
7 、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学生缺课要弄精原因 ,并及时报班主任或通知家长。
8、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不强行或变相强行有偿家教 、推销教辅资料谋利等。
9、随时加强安全防范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及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行为,以防事故发生 。
二、甲方依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负责对乙方的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与考核 ,并实行奖罚。其奖惩办法按《射洪县映祥实验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
甲方:年级(教研组)蹲点领导第一责任人签字:
(签字):第二责任人签字: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 、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 ,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 ,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 ,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 ,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 、人事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 、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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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爱称号的签约作者“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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