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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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加快殡葬改革步伐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殡葬工作。

行署(市)、县(市 、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

工商、公安、物价 、土地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 ,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殡葬改革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备案;行署(市)、县(市 、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规划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改革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 ,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市 、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非公益性公墓 、殡仪馆、火葬场,经县(市、区)和行署(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殡葬设施的单位 ,审批部门应当发给殡葬服务许可证;申办单位凭殡葬服务许可证到工商 、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扩大占地面积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 ,凭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物价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实行土葬的县(市 、区),应当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和非公益性公墓;火葬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管理制度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回民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用以安葬本村村民的遗体或者骨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内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 、河流堤坝附近和城市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 、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非公益性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五条 非公益性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利用荒山、荒坡、贫瘠地建设。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倡导深埋不留坟头 ,以树代墓等遗体回归自然的埋葬方式。

提倡使用卧碑和横碑 。第十七条 禁止在墓区内构建庙宇 、寺院等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

禁止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第十八条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 ,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第十九条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的 ,按无主坟或者格位处理。

禁止倒买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预售墓穴(夫妻墓除外)和塔位及骨灰存放格位。

现在回族要推行火葬吗

少数民族殡葬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有火葬、水葬、土葬 、天葬等 。各民族的丧葬习俗 ,都应得到尊重。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 ,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 。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 、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 ,对回族丧葬习俗做了明确规定,并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其中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 ,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1997年,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

1999年6月10日,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对如何理解与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要求:(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2)在火葬区 ,对回 、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 、乌孜别克 、塔吉克、塔塔尔、撒拉 、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 ,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 、就近尽快深埋 ,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 。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此外,在实行天葬的藏族地区 ,对进行天葬的天葬场,国家也按照藏族公民的要求,给予妥善保护。

不会 ,现在除非当事人及家属自己愿意,否则根据国家红头文件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其中就包括传统都是土葬的回族 。

回、维吾尔、哈萨克 、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 、柯尔克孜、撒拉、东乡 、保安等十个民族实行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是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关系到贯彻民族平等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对待 。民政部和国家民委在1979年2月10日发出的《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的通知》指出:“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 ,绝不能强迫。有些地区的回族群众死人后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 ,可以试行推广。无论在城市或乡村,对回族群众已经土埋了的尸体,决不允许再挖出来重新火化 。”1983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员应简办丧事 、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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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溥倚轩的头像
    溥倚轩 2025年08月25日

    我是爱称号的签约作者“溥倚轩”

  • 溥倚轩
    溥倚轩 2025年08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溥倚轩
    用户082503 2025年08月25日

    文章不错《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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