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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会参考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不一定会按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来判刑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是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 、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 、第3款分别规定了“自首 ”“准自首”与“坦白”。从内容看 ,实体中的自首制度,其核心内容基本上是认罪问题 。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 ”与坦白、自首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试点中的一个新难题。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 ,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尤其是认罪与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尚未予以明确。在此新情况下 ,关于认罪与自首制度的逻辑关系,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看法不一。不乏有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 、认罚的一系列情节 ,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如此也意味着二者是重合的,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对量刑建议的公正性而言是不利的 。同时 ,也有观点认为,从规范形式看,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 ,彼此不可互相代替。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 、当庭认罪之外的新独立的量刑情节。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必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特别是涉及刑法中自首规定的修改问题 。对此 ,应当看到,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认罪认罚不能只表现为量刑从宽。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依法进行审理和从宽处罚,理由为:一是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应当是自首、坦白 、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在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的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 ,才能真正地体现激励认罪认罚的积极性的诉讼立法本意,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意和内涵,不仅有实体效果 ,程序法意义更重要,是指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促使认罪服判 ,心服口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紧密结合,构成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 。因此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不是自首制度的“翻版”。在此基础上,关于认罪认罚的独立量刑情节之属性 ,最终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当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方式予以释明 。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预测的智能化探索
为了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今年4月28日 ,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 、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 ”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切实承担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中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 ,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特别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 、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与联动,可以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与公正性。可以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 。这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智能化改革的探索方向。
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繁简分流早已有之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予以规范化、正式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将成为最主要的办案对象 。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定罪基本无争议或已解决 ,主要通过程序予以确认,使量刑协商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中心。在新一轮的变革中,智能量刑预测应运而生 ,将成为认罪认罚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自上而下开始探索智能预测量刑公正,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在同步推进该项工作 。据悉 ,由广东博维创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设计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强大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 ,能够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该系统首创理论量刑预测和实际量刑分析“双系统”,实现精准量刑预测。刑期预测过程实现实时刑期展示和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及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司法观点的推送,彰显强大的量刑预测说理过程 。量刑规范化表格呈现量刑计算过程 ,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助力量刑规范化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提供同地区类案智能推送及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目前 ,“小包公 ”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已在全国200多个法院 、检察院使用或试用,试运行效果良好 。
四、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好还是单独起诉好视情况而定:
1 、二者在诉讼风险方面的区别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大优点 ,即当事人避免了因预先支付诉讼费用而带来的风险。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2、是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是在六个月内宣判,而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远比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 ,效率较高;
3、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部分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步骤如下:
1、首先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
2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调解达到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则附带民事诉讼终结,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未履行的到了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重伤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赔偿,而在单独民事诉讼中,这些诉请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实务中,各省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把上述作为赔偿标准的规定又较为混乱 ,这就造成了很多因赔偿金额问题上诉、信访等问题,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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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爱称号的签约作者“野渡舟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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